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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形式有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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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形式有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解散的事由类型: 第一类:一般解散事由,是指只要出现了公司章程规定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 第二类:强制解散的事由,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 第三类:股东请求解散的事由,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是指因公司章程或法定原因停止公司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公司清算,处理未完成事务,消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可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任意解散公司包括以下几种: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2、解散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三、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需要解散。(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强制解散公司包括以下内容:1。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一旦公司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等行政处罚,必然散。二是司法解散。它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主导的司法干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司法权的干预,强制公司解散,以保护受到公司压制的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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