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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离婚)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
婚姻登记机关只受理双方或其中一方是内地居民的离婚登记。没有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也没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当事人要求在内地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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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只受理双方或其中一方是内地居民的离婚登记。没有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也没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当事人要求在内地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结婚时是内地居民,而要求离婚时双方均已移居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双方均已加入外国籍,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受理。如当事人一定要求在内地离婚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1)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凭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2)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去法院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起诉。一审一般3—6个月,二审一般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六个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诉。
夫妻离婚,应当到下列地点办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离婚的,由双方共同到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2、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当到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法院起诉离婚;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3、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生活居住超过一年的地方。(如在某地工作且居住超过一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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