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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绑架、被绑架的妇女、儿童承担救济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被绑架、被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救济要求,或者接受他人的通报,对被绑架、...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因未获救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残疾、死亡、精神障碍;2、因未获救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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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教育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救助要求或者接到他人的举报,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予救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 标准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布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二十九)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件(第416条第1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责任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他人的举报。 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予救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保护妇女、儿童、禁止买卖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负有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解救职责,或者对解救危情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坐视不管; 2、由于负有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造成妇女、儿童被拐卖、被绑架及其他严重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构成本罪主体的必须具有负有解救被拐卖、被绑架妇女、儿童职责的身份,实施了不解救行为,才构成本罪主体,其他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是违反职责规定仍不予解救,放任被拐卖、被绑架的后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犯法,1.如果什么都没有做,罪名叫不作为犯罪。2.如果在警察询问时提供了伪证,犯有包庇罪,3.如果有为抢劫策划,掩护,望风,引路则是该起抢劫的同犯。1.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法律出处《刑法》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3.如果有为抢劫策划,掩护,望风,引路则是该起抢劫的同犯。法院审判时将以主犯,从犯区分。其中什么也没干,一般群众会认为没有动手,但是语言恐吓被害人,为犯罪实施望风,掩护,没有直接与被害接触都就没有犯罪。实际上这是错误的想法,此行为已经为本次抢劫案提供帮助,成为共同犯罪者,同样以抢劫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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