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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能独立存在,但需共同使用,并能从中可以看出主从关系的二物或数物,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从属作用的是从物,从物补助主物的效用。 从物是相...
多项选择2.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A.锁与钥匙B.上衣与裤子C.电视机与遥控器D.房屋与窗户正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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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和从物的区别: (1)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 (2)凡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的组合在一起,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 (3)配合主物的作用而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物。
主物与从物的划分规则,是指在两个以上的物发生互相附着或者聚合而且在经济上发生密切的关联之后,当物上的权利发生变动时,为确定物的归属所适用的规则。物的主从关系的划分并非人为拟制,而是经济实践的反映。现实中的物常常是由许多单一物结合在一起组成的物。当物上的权利发生变动时,必须考虑各部分是否也随之发生权利的变动,因此制定主物与从物之间的关系规则非常必要。要准确把握本条关于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的一般规则,需要首先对主物和从物的概念进行理解。首先,主物、从物的概念不同于物的整体与其重要成分之间的关系。物的重要成分是物的组成部分,而主物和从物在聚合之前分别为独立的物,例如自行车与车锁,在聚合之前为独立的物。在聚合之后,根据它们的作用可以决定主从关系,并决定权利的变动。但物的重要成分与物的整体本身就是一个物,例如汽车与其发动机,如果没有发动机的作用,汽车就不成之为汽车,也就无法发挥物的整体的效用。因此法律上的规则是,不许可在物的整体上和该物的重要成分上分设两个独立的权利;而主物从物之间的关系却不同,在从物随主物转让的一般规则下,均承认当事人例外约定的效力。例如甲将自行车出售给乙,完全可以约定自行车车锁不售仍由甲所有。正是基于对主物从物仍为两物的认识,各国立法例均作出规定,许可原权利人依特别的约定对从物进行处分。这一考虑的基本原因在于:主物和从物毕竞是两个物,从物附着于主物一般也有其可分性,从物与主物的分离并不妨碍主物的经济效用的发挥。最后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在主物和从物的关系中,必须有从物附着于主物的事实,即主物和从物必须发生空间上的联系,并且从物对主物需发挥辅助性的作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还特别强调,主从物除发生附着关系外,还必须具有同属一人的事实。此外,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中还强调从物必须为动产。
是从属物权。主物权与从属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从物权应与其所附的权利共命运。主物权和从物权的区别(1)主物权:“从物权”的对称,不以他种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不因他种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影响其效力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等。(2)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3)二者的区别在于是不是必须依附一定的权利而存在,主物权是独立存在的,从物权是必须依附的,但主物权是可以转化成从物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条不履行到期债务,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二百三十一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第二百三十二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第二百三十三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第二百三十四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五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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