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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出版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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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出版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出版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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