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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流程: (一)受理,客户申请受理与项目立项; (二)调查,包括项目初审和项目综合分析; (三)审批,包括项目融资方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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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风险表现类型 1、信用风险。项目融资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是指项目有关参与方不能履行协定责任和义务而出现的风险。像提供贷款资金的银行一样,项目发起人也非常关心各参与方的可靠性、专业能力和信用。 2、完工风险。完工风险是指项目无法完工、延期完工或者完工后无法达到预期运行标准而带来的风险。项目的完工风险存在于项目建设阶段和试生产阶段,它是项目融资的主要核心风险之一。完工风险对项目公司而言意味着利息支出的增加、贷款偿还期限的延长和市场机会的错过。 3、生产风险。生产风险是指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和生产运营阶段中存在的技术、资源储量、能源和原材料供应、生产经营、劳动力状况等风险因素的总称。它是项目融资的另一个主要核心风险。生产风险主要表现在:技术风险、资源风险、能源和原材料供应风险、经营管理风险。 4、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在一定的成本水平下能否按计划维持产品质量与产量,以及产品市场需求量与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有价格风险、竞争风险和需求风险,这三种风险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5、金融风险。项目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项目融资中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两个方面。项目发起人与贷款人必须对自身难以控制的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变化加以认真分析和预测,如汇率波动、利率上涨、通货膨胀、国际贸易政策的趋向等,这些因素会引发项目的金融风险。 6、政治风险。项目的政治风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风险,如借款人所在国现存政治体制的崩溃,对项目产品实行禁运、联合抵制、终止债务的偿还等;另一类是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稳定性风险,如税收制度的变更,关税及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调整,外汇管理法规的变化等。在任何国际融资中,借款人和贷款人都承担政治风险,项目的政治风险可以涉及到项目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阶段。 7、环境保护风险。环境保护风险是指由于满足环保法规要求而增加的新资产投入或迫使项目停产等风险。随着公众愈来愈关注工业化进程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许多国家颁布了日益严厉的法令来控制辐射、废弃物、有害物质的运输及低效使用能源和不可再生资源。“污染者承担环境债务”的原则已被广泛接受。因此,也应该重视项目融资期内有可能出现的任何环境保护方面的风险。
承保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清晰的承保操作流程,规范投保受理、核保、保单缮制和送达等控制事项。保险公司在投保受理时,应当对投保资料进行初审,建立投保信息录入复核机制,确保投保资料填写正确、完整,录入准确。保险公司应当明确核保的评点标准、分级审核权限、作业要求和核保人员资质条件等,明确承保调查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满足规定条件的前提下缮制保单,采取适当校验和监控措施,确保保单内容准确,及时确实送达客户。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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