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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合同履行不能且为自始无法履行或全部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视情况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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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解除的目的在于消灭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终止无法或者不适宜继续履行的合同,根据履行情况及合同性质的不同而产生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律效果。 合同解除必须要有解除事由,《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的协议解除,第二款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符合这些规定,当事人即可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同样也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 所以,对于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其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合同可以解除。
可以。合同履行不能的,当事人是可以协商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时,权利受损的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的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有效但实际已经无法履行,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当事人无法协议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又有现实困难的,法院应认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判令合同解除。 合同在事实上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基础,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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