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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授权是指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在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可以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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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代理中,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范围有三种情况: 1、一次委托,即代理人只能就受托的某一项事务办理民事法律行为。 2、特别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反复办理同一类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3、总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内办理有关某类事务或某一种标的物多种民事法律行为。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的代理人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也可以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包括以下内容:(1)代表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2)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3)代表和解;(4)反诉;(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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