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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列举式否定性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
以下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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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支持无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不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4)个人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一规定,现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逻辑是:夫妻有共同债务的意思,按照共同意思认定;没有明确的共同意思表示,但符合家庭代理范围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如果不能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贷款,则以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调查数据,我国城镇居民的家庭消费主要分为食品、服装、家庭设备和用品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状况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来确定。引用网络段表述:丈夫和妻子共同签名=共同债务;妻子事后承认追认=共同债务;丈夫个人借钱给家里买菜买衣服看病等=共同债务;丈夫以名义借钱做生意,贷款人需要证明用于家庭,贷款人不能证明用于家庭,妻子不还钱。
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债权人可以参考以下法律,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法院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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