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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其债务承担是无限的,即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在特殊情形下,股东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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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其债务承担是无限的,即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在特殊情形下,股东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成立顺利,成立公司产生的费用包括在公司开设费用中,由成立公司承担。那么,公司成立失败时,成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应如何承担呢?未成立的公司没有法人主体资格,不能承担民事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由于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而产生的对外债务,应由所有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内部按约定或出资比例承担。由于一些投资者没有支付出资和其他错误,公司的设立失败,其他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要求过失者承担发生的设立费用和违约责任。
关于公司债务的承担,《公司法》有明确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公司债务一般情况下是由公司承担的。 但是如果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出资瑕疵的情况;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的,则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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