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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男女,××××年××月××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联系方式:。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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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管辖以法律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准,可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是无效的,二审期间,如果一方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二审法院认为该案没有管辖权,二审法院可以:1、继续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民诉法10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很明确,应该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一个法院对案件的裁判权的前提就是司法管辖权,没有管辖权就不能对案件作出裁判,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便认为取得了管辖权,也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便视为达成约定管辖。特别是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案件,因为管辖权是法律对法院审判职能的区域或等级性授权,不是当事人选择就能决定的问题,当然这应该与当事人在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进行选择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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