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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赔三规定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
《消费者协议法》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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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议法》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总额的一倍: (一)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的; (二)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的;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七)销售“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说明或者谎称是正品的; (八)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商品检验、检疫结果的; (九)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十)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提供的商品数量短缺的; (十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价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或者以欺骗性价格表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十二)以虚假的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十三)提供服务时使用假冒伪劣服务用品的; (十四)对修理、加工的商品偷工减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谎报用工用料的; (十五)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1、对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赔一”修改为“退一赔三”,并增加了“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旨在有效调动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强化经营者的义务。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违法经营者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相比于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大大增加了经营者的受处罚金额,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于提问者所遇到问题:首先退一赔三是否适应主要看是不是商家构成欺诈,如果有证据证明可以主张,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3月15日)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其次买到“生锈洗衣机”确实造成产品价值贬损,使得消费者财产损失,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3月15日)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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