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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承诺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通过要约、承诺或其他方式签订合同。合同的建立需要双方的真实意图。只有一方作出承诺的,不能成立合同。...
单方面的承诺书只是一种信誉行为或要约行为,重在承诺人的自觉履行与践行,不具有合同效力。对于承诺行为的履行,没有法定的强制执行力的法律依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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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承诺不属于合同,合同至少有两个主体,一方单独承诺的,合同不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的。 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在承诺生效时成立。 第四百八十四条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通知作出的承诺。 不需要通知承诺的,按照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生效。
口头承诺一样有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法律规定使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只要第三方代表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受到欺诈、胁迫等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下,且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口头承诺的内容,该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要求,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我国自古就有“人无信而不立”的价值观念,因此,问题所描述的第三方代表应当按照口头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既是道德的要求亦是法律的要求。但是口头承诺具有不稳定性,如果对方不承认,且己方当事人无法有效举证,可能导致对方承诺了也可以不履行承诺的情况发生。因此,还原当时的客观情形非常重要,也就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内容非常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法律规定使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日起具备法律效力,行为人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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