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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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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达到依法登记的,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二)达到(男25周岁、女23周岁)依法登记初婚的,除享受3天婚假外,再增加晚婚假15天。:(1)直系亲属,3天(2)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依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如果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另外给予路程假。 国营企业职工结婚或遇有丧事的,可以请婚、丧假.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内的工资照发,但是,由于没有路程假,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于1980年2月又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再给予路程假。1988年7月省七届人在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经批准的婚假、丧假及路程假,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根据丧假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的天数,不发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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