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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兄弟姐妹算旁系亲属。旁系亲属是在血统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人及其配偶,如兄、弟、姐、妹、伯父、叔父、伯母、婶母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在血缘上...
兄弟姐妹并不算是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主要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以及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兄弟姐妹之间是具有血缘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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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8月13日对劳动部保险福利司所作的《关于违反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复函》指出:“一、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是否可以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否计入家庭人口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的有关规定,婴儿自出生时起,即为父母的直系亲属,是家庭中的一员,由父母至独立生活为止,这既是子女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也是既存的事实。因此,将超生子女排除于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和家庭人口之外的作法,仅就法律而言,似缺依据。二、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是否可计入家庭人口,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以及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是否可按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等待遇的问题。由于(一)所述理由,原则上似以认可超生子女有权享受上述待遇为妥,但应与执行计划政策的情况有所区别,尤其对申请困难补助的情况应从严掌握。
一.哪些情况可以变更抚养权(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二.兄弟姐妹间有扶养义务吗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孤独无依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对手虽有子女但亦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亦有扶养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没有扶养义务,但可以帮助,尽兄弟姐妹之情。
1、继兄弟既是“姻亲”,也是“拟制旁系血亲”。 2、继兄弟姐妹和继父母关系一样,比较特殊,其亲属关系基于婚姻而缔结,完全具备“姻亲”条件,因此属于姻亲。同时,这种关系又同时具有拟制血亲特征,因此也是拟制血亲。 3、拟制血亲,“自然血亲”的对称,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拟制直系血亲主要指养父母子女。它是由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养父母子女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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