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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是指由公共行政实体依据其行政法所赋予的权力,并针对一单独个别的情况,作出一个对外产生积极或消极法律效果的决定或命令。行政行为原则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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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大家分享一下,行政行为的分类问题。行政行为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政行为; 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六、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其中的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求行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忽略。最典型的是,在要求履行行政行为或要求行政给付、行政赔偿、行政奖励行政行为中,法律均要求相对人依法提出申请,没有提出申请,并给予行政机关法定的或合理的履行期限,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如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做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已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5.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6.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意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 (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划分。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等。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它包括行政立法行为与制定不具有法源性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两类。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划分。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是典型的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行为。 (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依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为标准划分。单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等;双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委托行为、行政合同行为等。这种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行政行为必须征得相对方同意方能成立,即相对方的最后同意是双方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为标准划分。作为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等;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八)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是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来进行区分的。 (九)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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