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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一是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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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后,先用权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应以不造成消费者混淆为原则,不能接商标权人的影响销售自己的商品。也就是说,先用权人不得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继续使用其商标。在具体做法上,先用权人可以通过在自己的商品上附加一定的标记的形式与商标权人的产品作出区别,如标明自己的厂名或厂址等。
一、怎样认定商标近似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二、认定近似商品侵权有哪些方法确定判断同一或类似商品的标准,是对两种商品进行比对的关键4。国家商标局虽然编发了《类似商品区分表》,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很难解决实践中是否类似的问题,因此《类似商品区分表》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并不是划分类似商品的依据,只能作为认定类似商品的参考。根据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是否类似、且这种类似是否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等方面来进行判断,是实务中唯一可行的选择。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并非不同类、不同组就等于不相类似,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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