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依新刑诉法的规定,经济犯罪不是技术侦查的范围,而电话监听是目前使用的技术侦查手段之一,故经侦部门是没权力监听侦查对象电话的。 法律依据,《刑...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济犯罪不是技术调查的范围,电话监控是目前使用的技术调查手段之一,经济调查部门无权监控调查对象的电话号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依新刑诉法的规定,经济犯罪不是技术侦查的范围,而电话监听是目前使用的技术侦查手段之一,故经侦部门是没权力监听侦查对象电话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在经济调查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现有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拘留:(一)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犯罪;(三)在周围或者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能;(六)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七)有逃犯、多次犯罪、结伙犯罪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判处以上徒刑的,采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予以逮捕;(四)可能实施新犯罪;(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三)可能破坏或者伪造证据的;
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查账。搜查人员在搜查前,必须按照规定着装,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可以搜查犯罪嫌疑人、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等有关场所。第一百三十六条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明。在执行逮捕、拘留时,如有紧急情况,也可以不使用搜查证明进行搜查。(搜查对象为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人家属和基层组织派人到场;(二)搜查对象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三)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当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搜查应当制作搜查记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员和其他组织签字、盖章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签字、盖章》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制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91人已浏览
2,709人已浏览
825人已浏览
7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