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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规定:外资企业资本金使用及...
1、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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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境外投资者都曾经咨询过这类问题:“外商投资企业能否用资本金结汇的人民币资金收购其他公司的股权或者去新设一家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汇综发【2008】142号文《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现综合解答如下: 一、对于非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非投资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前述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其固定资产、生产经营获得的利润在境内进行投资。 二、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则可以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时必须要提供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向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不是,公司章程有规定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只要在认缴的时间之内将资金注入公司就可以。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申请企业登记不用再为注册资本发愁。 如参照国际惯例,企业股东承诺认缴多少就是多少,理论上一块钱也能办公司,经营者风险自担。新政将使广大创业者直接受益。
政府资产可以处置给政府全资公司,其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按照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第五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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