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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案件执行终结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作为”的客观原因之一就是执法人员数量的相对不足,一方面是执法...
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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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可以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根据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的案件是可以再立案执行的。二、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人民法院按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原执行依据;(2)终结执行裁定书;(3)重新执行申请书;(4)当事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自然人户籍资料、经常居住地等文件;(5)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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