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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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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是指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但由于行为人的特殊原因,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制度。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16岁以下18岁,首次违反治安管理; (3)70岁以上; (4)怀孕或哺乳一岁以下婴儿。 具体来说,两项规定(一)和(二)主要是由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70岁以上的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老年人多身体虚弱,如果被行政拘留,在自由被剥夺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进一步的健康恶化或其他隐患。对怀孕或哺乳自己岁以下婴儿的妇女,也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体现了我国立法保护妇女儿童的一贯立场。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如下:条文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七十周岁以上的;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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