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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的规定: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 2、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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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又称举证必备。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根据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举证责任根据证明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分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一、侵权责任如何认定?责任的认定在法律上有一套完整的规则,那么侵权责任如何认定呢?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一)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二)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三)因果关系。这是侵权责任的认定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在侵权行为中,一般而言,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由损害的结果决定,不会因其过错较轻而减轻其赔偿。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什么不同?本文开始举的案例中就涉及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同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产生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就称为责任竞合,那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什么不同呢?当出现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在诉讼上应该如何选择呢?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一)诉讼时效的区别。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因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而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在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往往为一年。(二)损害赔偿范围的区别。侵害财产权利的侵权损害赔偿,应用相当的实物或现金赔偿,如受害人因此而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加害人亦应赔偿。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生命权的,应赔偿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三)举证责任的区别。侵权行为成立,属一般侵权行为时,被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应就加害人的故意或过失负举证责任;在特殊侵权行为的场合,则往往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权利人仅须就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而无须就侵权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四)责任构成要件与免责条件的区别。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但当事人不得预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侵权、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过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应该由谁承担侵权责任,必须根据侵权事故的具体情况分析。如果学校食堂侵犯到了学生或学校的合法权益,具体由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具体的案例也不好分析的。延伸阅读: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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