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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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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烟草、酒类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出现吸烟、饮酒形象;(二)不得使用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不得诱导、怂恿吸烟、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烟、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发布烟草广告,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应当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字样。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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