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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本人在告知书签字按指纹。同时告知书是一式2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交给被告知人家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
1、这是必须的法律规定,应该是行政拘留通知书而不是拘留证。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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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不停止执行,但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些情况是不执行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亲属可以为其打钱。根据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留所依法科学文明管理,并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允许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但应当由拘留所统一进行检查、登记,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可通过开票形式在拘留所内设商店用于购买日常用品。被拘留人解除拘留出所时,拘留所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第六十七条被拘留人解除拘留出所时,拘留所民警应当对其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由公安机关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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