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原、被告间的借款及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作为该笔借款的实际用款人,应按约返还借款本息;被告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
可以。但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的,受到担保人的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借款合同存在第三方提供保证,而借款人到期没有归还借款时,出借人是否可以自主决定起诉要求借款人或者保证人归还借款,关键要看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的性质属于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如果保证类型为连带保证,则出借人可以自主选择起诉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还款,或者将借款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但如果保证类型是一般保证,则出借人原则上应当选择起诉借款人还款,或者将借款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这是因为一般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出借人在借款人不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应当首先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只有在通过执行借款人财产仍不能满足偿还债务的前提下,一般保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对借款人应当承担的还款责任进行审理认定,是判断是否应由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先决条件。如果出借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而不将借款人列为被告,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借款人作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为前提的,保证期间也应当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约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那么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起始点就难以确定。主债务期限没有约定的,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和《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人提出合理宽限期后,就会使原来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也使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可以明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责任
得看约定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述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99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288人已浏览
13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