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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
一般来说,欠民事纠纷,诈骗必须符合诈骗罪的条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犯罪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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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的一般不是诈骗,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仍然是贷款纠纷,不构成诈骗。
借钱不还不一定算诈骗,构成诈骗是有条件的。借钱不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由于没有能力偿还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如果有能力偿还不还,可能涉嫌诈骗罪。“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1、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2、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3、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借钱是否构成欺诈需要进一步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以生活紧张为名向他人借款,全部用于赌博,到期不能偿还贷款,认定为诈骗罪,可以直接报警,不能起诉诈骗。如果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客观上使用欺骗,由于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借款暂时无法偿还,也应该是民事借贷纠纷,诈骗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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