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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建在基本农田上的,如果养殖场是违法兴建的,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养殖场。
畜禽养殖应当尽量使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等未使用土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立大型畜禽养殖的个人应当提出书面项目建设申请。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经批准后备案;建立大型畜禽养殖的个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使用申请,具体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合理确定土地位置、范围、面积;畜禽养殖个人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分包合同。占用耕地的,还应当写下复耕保证书;畜禽养殖个人应当持有项目备案表、土地租赁或分包合同、规模平面布置图、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还应当出具复耕保证书)等文件,并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备案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备案。
要拆除。 1、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2、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 3、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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