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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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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资格审查; 2.市场需求调查与预测; 3.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项目的建设条件、生产条件的评估审查; 4.基础财务数据和报表的评估审查; 5.财务综合指标的评估审查; 6.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 7.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
地震赔偿标准。国家对地震的赔偿:1、地震是天灾,对我们许多房屋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让老百姓无家可归。针对这场灾难,国家和社会积极挽回广大人民群众的损失,尽最大努力恢复灾后重建。不管受灾人民是否购买了保险。国家一律平等对待,只要受灾区的人采取了很多惠民措施。例如:1、临时生活救助包括补助金和救济粮。救助对象是因灾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公斤成品粮,补助期限为三个月。灾难引起的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灾难引起的原三孤人员补助为每人每月600元,补助期限为三个月。2、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救济粮由中央政府从中央储备的原粮中免费分配给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负责原粮的出库、运输和加工成成品粮,并免费提供给救助对象。3、补助金由民政部门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按月支付。出库、运输、加工、发放救济粮,由粮食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办理。4、灾区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克服困难,密切配合,准确把握救助政策,抓紧实施。应立即组织力量,深入灾区核实灾情,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不漏不重。省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尽快向民政部、财政部报告审核确定的分县(区)救助对象人数。五、灾区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因灾生活困难群众的补助、救济粮的发放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一旦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罚。6、灾区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及时、足额向救助对象发放补助金和救济粮。三、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责任制。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救助,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综上所述,地震后房屋倒塌,国家有补贴和救助义务。
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参加工伤保险; 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 工伤办理程序: 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用人单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 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工伤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工残废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供养直系亲属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等一并上报; 属交通事故的,须上报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属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书; 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应积极寻求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完后,填写《职工工伤(亡)民事赔偿情况表》连同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文书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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