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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事实行为是否涉及强制权力的运用可分为: 1.权力性事实行为: a.行政检查行为; b.行政即时强制(如对人身或财产的直接作用,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 2.非权力性事实行为: a.资讯处理行为; b.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搜集的各种证据材料的处置,有关档案的收发、管理等; c.作出决定后的非权力性实施行为:如行政奖励决定作出后的奖励行为; d.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 如:1)道路养护;2)桥梁维修;3)公共工程的建设。 二、以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 1.独立的事实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2.补充性的事实行为(又称执行性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如:工商局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 三、即时性行政行为(具有临时性、紧急性的特征,其行为式样由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裁量决定) 如:1)拖走抛锚的车辆;2)清理横倒在公路上的树木,以保证公路交通顺畅。 四、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支配性最弱): 如:行政指导行为,对优质产品的推荐,某种商品的价格预测等。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行政行为的适用条件、程序、范围等内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该项行为时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没有自由选择、裁量的余地,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参与其间的行为。例如,《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额减征30%。如果某作家著作出版后获得稿酬时,税务机关只能按照法定税率征收,该行政征收行为就是羁束行政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的类型:一、事实行为是否涉及强制权的使用可分为:1、权力事实行为:a.行政检查行为;b.行政即时强制(如直接影响人身或财产,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2、非权力事实行为:a.信息处理行为;b.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收集的各种证据材料的处置、相关档案的收发和管理;c.决定后的非权力实施行为:如行政奖励决定后的奖励行为;d.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例如:1)道路养护;2)桥梁养护;3)公共工程建设。二、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1、独立的事实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2、补充事实行为(也称为执行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比如工商局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第三,即时行政行为(具有临时性和紧急性的特点,其行为风格由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1)拖走抛锚车辆;2)清理倒在公路上的树木,确保公路交通畅通。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支配最弱):例如:行政指导行为,推荐优质产品,预测某些商品的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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