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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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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税务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它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税源,加强征收与管理,防止漏管漏征,建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正常的工作联系,强化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增强纳税意识等。
确定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方法: 1、进口货物确定为报关进口当天; 2、生应税销售行为确定为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销售款项凭证的当日; 3、先开具发票的,确定为开具发票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无论货物是否发行,都是收到销售金或收到销售金证明书的当天。2、采用收货和委托银行收货方式销售货物,为发货办理收货手续的当天。3、采用信用销售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放日期。4、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放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取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理销售货物,收到代理销售公司的代理销售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没有收到代理销售清单和货款的情况下,为了发行代理销售货物180天以上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到销售金或取得销售金证明书的当天。7、纳税人视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委托他人代理销售货物,销售代理销售货物除外),是货物转移的当天。8、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当天。(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常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收到销售费用,或者收到申请销售费用证明书的发行收据的是发行收据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取预收款当天。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股权转让的当天。4、纳税人视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情况,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日或房地产所有权变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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