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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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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及背信损害利益罪而言,“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经营事务的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利;对于犯罪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旨在强调所索取、收受的贿赂与其职务之间的关联性,即体现权钱交易的本质;对于与中的侵吞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事先基于业务占有或者基于职务控制、支配着单位财物;罪的“窃取”,不是所谓的监守自盗(因其属于典型的侵吞),而是将共同占有或由其辅助占有下的财物变为己有;贪污罪中的“骗取”,是指利用自己在单位中的业务员、保险代理人等身份,通过欺骗主管人员,让其基于认识错误,做出将单位财物处分给行为人的决定;区别罪与,关键在于行为人事先是否占有、控制、支配着该财物。对于单位人员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是成立罪还是,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事先占有、控制、支配着本单位财物,若得出肯定结论,成立职务侵占罪,否则,成立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⒈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⒉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该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100万,能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资金3个月以上未偿还或进行营利活动,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为拘留刑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6个月,犯罪金额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1个月。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金额在1、5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为拘留刑的金额为2万元的,为有期徒刑6个月,犯罪金额为3500元,刑期为1个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标准刑参照点】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3年,每增加挪用资金额8500元或未退还额4500元,刑期增加1个月。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缓刑适用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二)未全部退赃的;(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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