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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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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六)委托人拒绝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的;(七)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回避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受理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停业整改期间的;(二)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三)发生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的,必须停止从事该项业务。前两款规定情形发生前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处理。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名册编制和执业监督,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指导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鉴定协会依照法定职责和协会章程,对会员进行行业自律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鉴定协会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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