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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构为股东

2022-08-10
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以及办事机构,均不准: (一)组建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 (二)以部门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 (三)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 第三条除上述部门外的国家机关,为适应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和人员分流等需要,经批准可以组建经济实体(包括企业集团,下同),但必须同时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 (一)各类经济实体不得兼有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职能。 (二)各类经济实体在财务上与机关脱钩,不向机关上交利润和管理费,不为机关报销各种费用。经济实体单独在财政立户,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费,接受本级财政部门以及监察、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三)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兼有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 (四)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冠以党政机关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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