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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效力一种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基于其法律地位而产生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其法律效力自然形成。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都是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肇事者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和法院量刑的主要依据,甚至可以说是起决定作用的依据。可见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法律效力是至高无上无以替代的。然而从前面的分析当中,我们已经发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论是作出该认定书的主体还是认定书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刑事司法证据体系中都是一种不确定因素,甚至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效力是值得怀疑的。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精神赔偿。
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就是一个证据的效力。因为通事故认定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事故各方在事故中的责任。而交通事故各方对事故损失的赔偿承担比例的确定,以及相应的处罚的确定,都要依据事故责任来确定,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一个相当关键的证据。 2、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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