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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以下情形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如果是自诉案件,受害人可以上诉。如果是公诉案件,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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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审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以下人员可以上诉: (1)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但他们提出上诉必须经被告人同意; (3)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被告人、原告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都可上诉。上诉时,既可用口头上诉,也可用书面上诉;既可向一审法院提出,也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公司破产: 一是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二是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三是清算人。企业法人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1、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的假释,指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对其提前释放。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以上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司法解释,这种特殊情况指的是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 (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 (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 (7)其他特殊情况。 2、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伏法; (2)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犯罪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实行假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掌握执行标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严格执行刑法规定的标准外,对下列罪犯也可适用假释: (1)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假释; (2)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除刑法规定不适用假释的犯罪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依法予以假释; (3)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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