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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主申请。 户主向常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书; 2、户籍、居民身份证; 3、家庭收情况或相关证明材料...
1、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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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申请申办材料(一)申请书;(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优抚困难对象身份证明;(四)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身份证明;(五)起义投诚、特赦和刑满释放转业等身份证明;(六)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七)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或外区县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八)家庭中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重残人需提供区县残联组织出具的重残证明;(九)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十)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十一)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十二)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2018年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2、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1、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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