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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也称为仲裁法的效力,是指仲裁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 我国仲裁法具有广泛的对人的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仲裁法对事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可以受理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范围。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申请劳动仲裁无须缴纳费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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