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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房产判定为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以购房发票日期为准还是产权证日期为准?答:以发票日期。2、我家的第一套房为他婚前买的(发票日期为婚...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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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了在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的三种情形,即(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双方均主张房产所有权将进行竞价取得。夫妻其中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将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产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夫妻双方都不主张房产所有权的,将根据夫妻双方的申请进行拍卖房产,将所得款进行分割。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名下的,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有房屋 指夫妻共同享有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最典型的就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和共同受赠或继承的房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的情况,《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分为婚前行为和婚后行为区别对待:当事人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关于夫妻共同房屋的分割方法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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