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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救济程序中的赔偿责任有哪些

2021-11-29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一、向交警部门上一级申请复核当事人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做出认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内容应当明确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如果上级公安机关认为存在错误,将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审查结论。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查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自检查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交通警察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当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明确理由,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不当之处。法院质证交通事故认定后,决定是否接受此证据,再决定事故赔偿责任的比例。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责任认定,法院通常会采用认定中的责任认定。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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