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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的,应该在决定减资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收到了通知书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该公司清偿债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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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当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由于减资本身对这些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公司股东仍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减资本质上是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结果,公司减资的受益人是股东本人。因此,当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不能免除其减资。当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股东的具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权利,上述司法解释可以在实践审判中类比适用,责令公司股东在减免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变更答案:一方面,当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由于减资本身对这些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公司股东仍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减资本质上是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结果,公司减资的受益人是股东本人。因此,当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不能免除其减资。当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股东的具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和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在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权利,上述司法解释可以在实践审判中类比适用,责令公司股东在减免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方面,当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由于减资本身对这些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公司股东仍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减资本质上是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结果,公司减资的受益人是股东本人。因此,当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不能免除其减资。当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股东的具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权利,上述司法解释可以在实践审判中类比适用,责令公司股东在减免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变更答案:一方面,当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由于减资本身对这些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公司股东仍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减资本质上是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结果,公司减资的受益人是股东本人。因此,当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不能免除其减资。当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股东的具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和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在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权利,上述司法解释可以在实践审判中类比适用,责令公司股东在减免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所以,债权人遇到公司减资时,应当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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