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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需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变更项目应在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30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非公司企业法人基本信息 名称 注册号 注册资金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 主管部门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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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分公司备案。公司应当自分公司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其他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一、开业注册登记 (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10O元。 二、交更登记 (一)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交更登记,收取100元。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20元。 (二)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三、注销登记不收费。 四、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50元。企业需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期10元。
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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