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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
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指的是行为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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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罪要求行为人或单位必须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还要求行为人或者单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指的是行为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行为。
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指的是行为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行为。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6)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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