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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以下类型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 1. 进行非法活动的借贷; 2.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 非金融企业以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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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和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根据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以上这些情形均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无效包括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其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大致情况是这样,签订合同时应该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
关于监护人免责的情形如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是在承袭《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的基础经修改而成。该条第1款的归责原则是一种有减责的抗辩事由的无过错责任;第2款既未确定所谓监护人的补充责任形态,也未确立所谓公平责任形态,其与归责原则无涉,而属于例外规定性质的条款;该条第1款确定了监护人责任的一般原则,第2款是针对第1款的特殊的例外规定。在涉及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诉讼中可以直接列监护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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