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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0年03月10日开始施行。 1.第八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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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是应该在起诉时就应该交纳的,如果经济困难,那是可以申请缓交的,缓交的期限当然是案件宣判之前或者审理终结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0年03月10日开始施行。 第八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期限为两年。中止、中断申请执行时效,适用法律关于中止、中断诉讼时效的规定。前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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