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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而形成。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而形成。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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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而形成。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姻亲关系,在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之后,他们之间就形成了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拟制血亲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后夫或父之后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父母一之后 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二是由于父母离婚,父或母再行结婚子女对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或继母丈夫或妻子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为继子女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
继父子的关系效力是:继父子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其关系效力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相互间有继承权和抚养、赡养义务;如果没有抚养教育关系,也就不产生父母子女的关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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