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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子女离婚后生了二胎,后又复婚,是否需要交社会抚养费:再婚夫妻一方生育子女而一方未育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双方均生育子女但不是监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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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抚养费的缴纳与离婚没有直接的关系. 2、社会抚养费应由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的父母)承担。 3、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应自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若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申请分期缴纳。申请获得批准的,当事人应按申请批准的分期缴纳日期按时缴纳。 4、若当事人在批准的分期缴纳日期前离婚的,双方可以在离婚时约定具体的承担方式,但该约定并不能对抗或改变征收机关的征收决定内容。若双方在离婚时未约定的,应每人按50%的比例承担。若双方不缴纳的,征收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独子女离婚后生了二胎,后又复婚,是否需要交社会抚养费:再婚夫妻一方生育子女而一方未育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双方均生育子女但不是监护人的,依据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生育。只要不符合一胎的规定,是要缴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如果有户口或者直接一个到户籍管理部门报户口,这一个不要经过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只在户口本上有,这样就不会涉及到超生,
当事人所述,不存在因果关系,申报户口(由派出所户籍科负责该项)是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当地的计生部门负责该项): 1、在当事人的子女是不符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而生育的前提下; 2、应该根据本法第41条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子女才能享受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3、当事人具体可以事先咨询孩子户口申报地的计生部门及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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