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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生前亲笔立下一份遗嘱,将全部遗产交由儿子继承。但吴先生觉得,打印出来更正规,于是委托好友张先生为他打印,并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当时还有两名证人在现场见证,并都签了字。 吴先生去世后,吴先生的儿子拿着遗嘱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这引起了吴先生女儿的坚决反对。吴先生的女儿认为,父亲生前留下的遗嘱不是亲笔书写,应是无效遗嘱。究竟这份遗嘱是不是有效呢? 【律师答疑】 《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 本纠纷中,吴先生的遗嘱不是他亲笔所写,也不完全符合法律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但遗嘱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交付遗嘱的草稿、口述、电话指示以及托人转达等等。吴先生所立的遗嘱是由他本人事先草拟好,再交由他人代为打印,他人代为打印只是立遗嘱人实现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和途径。打印后,吴先生亲笔签了名也代表了其对打印内容的认可。同时,请张先生代为打印时,还有两名证人现场见证。所以,吴先生所立的遗嘱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遗嘱
打印出的遗嘱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就是有效的: 1、行为人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 2、行为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行为人没有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4、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打印遗嘱是有效的。打印遗嘱需要符合遗嘱的形式要求,遗嘱事项交代清晰,同时要求有两面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注明时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成为见证人的,与继承人、受遗赠继承人能有利害关系的,也不能作为见证人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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