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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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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如果按照百分之八十计算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试用期的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协商双方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二)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三)年度工资水平或者工资总额、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四)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五)福利待遇;(六)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和劳动定额标准;(七)病事假和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各种有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八)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九)违约责任;(十)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就最低支付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和劳动定额等进行协商。双方协商的最低支付工资标准,应当高于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应当遵循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的原则。实行年薪制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增长和企业经营者年薪增长之间的比例关系进行协商。
《最低工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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