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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手续如下:一是携带包括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
一、社会保险的跨省转移:依据(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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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保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参加者离开就业地,在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发行参加保险支付证明书的新就业地参加保险,只要提出转移关系的书面申请,转移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就会协调审查、确认、跨地区转移手续。
1、失业保险金每6个月为一个申领期,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发放银行存折,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 2、主动接受推荐就业、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县)失业经办机构备案,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员持相关证明代办理有关手续、退工登记表、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推荐就业的、失业人员本人应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经审核后,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有关手续的.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三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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