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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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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现行《行政复议法》施行以前,我国制定的许多专门性行政法律规范中对行政复议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规定在很多方面都较以往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尤其是在复议申请期限、管辖以及受案范围等方面。《行政复议法》从便民原则出发,取消了提起复议的种种限制,赋予申请人对复议案件管辖的选择权,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行使行政救济权。这些规定可能造成与以前其他行政复议法律规范中有关规定的相互冲突,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效力原则,《行政复议法》第42条规定: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我(们/单位)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委托(代理人姓名)在我(们/单位)与(被申请人全称)一案中,作为我(们/单位)参加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委托期限为: 代理权限如下: 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委托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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